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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制度文化
任何一個民族基于整體生存和發(fā)展的需要,必然要創(chuàng)立旨在培養(yǎng)本民族的文化主體,保證本民族文化延續(xù)的教育制度。在土家族漫長的古代社會,既有長盛不衰的官立學校,又有面廣量大的私立學校。在保存和發(fā)展本民族傳統文化的過程中,土家族重視對漢文化的吸納,并把儒學教育作為其文化兼容的重要內容及教育發(fā)展的重要方向。
第一節(jié) 教育機構的設置
教育是伴隨人類的產生而出現的,是人類特有的社會現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教育會有不同的形式。如果以辦學主體與經濟來源作為劃分標準,我們可以把傳統的教育機構分為官學與私學兩大類型。在土家族古代社會,官學即官辦教育機構主要有社學、土司學校、官府學堂;私學即民辦教育機構主要有私塾、義學、書院。
一、民辦教育機構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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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塾,又稱家塾,是民間私學的一種形式,塾師或在自己家中,或借祠堂、廟宇,或租借他人房屋設館,招收附近學童就讀,收取一定學費。在私塾讀書的學生稱為學童,年齡一般在5-13歲之間,也有稍長者。人數沒有定規(guī),少則三五人,多則十余人。在教學內容方面,主要是文化啟蒙,由淺入深,先識字,通過識字教學,開蒙養(yǎng)正。所用教材主要是傳統的蒙學讀物《千字文》、《百家姓》、《三字經》等,然后再學《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學童在識字的基礎上,再學習寫作,寫作先從作對聯開始,再學習作詩。在教學方法上,主要是采取個別教授的方式,塾師領讀,學童跟著朗誦,如此循環(huán)往復,直到倒背如流。私塾這種教育方式,起源于西周時期的私人家庭教育,到明清時期,已遍布城鄉(xiāng),并深入到少數民族地區(qū)。
在土家族地區(qū),私塾興起于“改土歸流”之后,由于土司制度的廢除,大量精通儒學的有識之士涌人土家族地區(qū),他們響應土家人學習漢文化的呼聲,開設學館,充當塾師,以執(zhí)教為業(yè)。一時間,私塾學館遍布整個土家族地區(qū),它與公立小學、教會小學長期共存,構成了土家族地區(qū)初等教育網絡。據不完全統計,雍正年間,今恩施州、五峰縣有私塾2439館,學生29029人。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龍山、保靖、張家界、大庸、桑植,貴州印江縣(市),共有私塾1381館。永順縣塔臥、王村、勺哈、首車、大井、石堤、顆砂、列夕等人口較集中的地區(qū),常年有三五所私塾,靈溪鎮(zhèn)私塾多時達十余所。其中,保靖縣就有私塾百余館,學生千余人。印江縣土家族聚居地區(qū)的朗溪私塾和纏溪街上私塾,從明正德二年(1507年)和清天聰五年(1631年)開辦,到清光緒二年(1876年)和光緒三十二年(1907年)改為小學,分別延續(xù)了369年和276年。甲山寨私塾從南宋淳祐十二年(1252年)開辦,到清宣統二年(1910年)改為小學堂,計達658年。
(二)義學
義學,又稱義塾,是私學的一種形式。一般是指私人捐資設立,或利用祠堂、廟宇等公產創(chuàng)辦,以貧寒子弟為教育對象的免費蒙學。義學之設,始于北宋時期,在此后的元明時期沒有太大的發(fā)展。清初,隨著滿洲貴族入主中原,清王朝力求通過加強對思想、文化的控制來達到政治上的高度統一與集中?;谶@種需要,清政府大力提倡和積極興辦義學。“康熙二十一年(1682)奉院司札,通行府州縣衛(wèi),飭令建設義學,擇人司教。”“康熙五十三年( 1713)議準,各省府州縣,應令多立義學,延請名師。聚集孤寒生童,勵志讀書”。“雍正元年(1723)奉上院,各直省現任官員,自立生祠、書院,令改為義學,延師授徒,以廣文教。”由于政府的支持與鼓勵,南方少數民族地區(qū)掀起了興辦義學的熱潮,義學一度發(fā)展到了相當的規(guī)模。土家族地區(qū)的義學就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發(fā)展起來的。
清雍正年間(1723—1735年),土家族地區(qū)“改土歸流”,設府置縣,朝廷認為,土家族聚居地聲名文教甚為“荒蕪”,“應先設立義學,擇本省貢生生員,令其實心教誨,量予廩餼”。從此,土家族地區(qū)普遍設立義學。據統計,從清雍正八年(1730年)至宣統三年(1911年),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屬8縣、市共設義學19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屬永順、龍山、保靖及張家界市大庸、桑植共設義學12所;今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共設義學4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共設義學8所。僅在1755-1775年的20年間,龍山、永順、保靖、桑植、大庸縣土家族聚居地區(qū)自己創(chuàng)辦的義學共計18所。由于官方規(guī)定,義學必須聘請“名師”,“以補義學之缺,廣學校之澤”,故教師多從外地請進。他們不僅帶來先進的教育思想,而且?guī)硐冗M的教育方法,這無疑有助于推動處于相對落后封閉的土家族地區(qū)教育的發(fā)展。
清雍正十年( 1732),永順于城內、老司城、勺哈三地各設義學1所。至乾隆四十四年( 1779),先后增設富坪、李家坪、夾樹塘、王村義學。自康熙初年至清末,貴州民間創(chuàng)辦的義學大約有600余所,其中,“思南府31所;石阡府5所;思州府4所”。義學,作為一種民間的教育機構,招收的多是貧寒人家的子弟,帶有慈善事業(yè)的性質。同時,它對于開啟民智,提高少數民族的整體文化素質發(fā)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當然,我們在評價義學教育的歷史作用時,不應該忽視這種教育形式的階級性,它畢竟是統治階級用以緩和民族矛盾、“教化”少數民族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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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院,作為一種教育形式,始于唐代,在宋、明時期獲得一定發(fā)展,至清雍正時逐漸被朝廷控制,從而逐漸喪失學術自由的獨立性。書院,就其經費來源及管理體制而言,屬于民間私學的一種教育機構。書院這一教育機構最突出的特點是將學術研究融于教學活動之中。書院,既是教學基地,又是研究場所。主講者多是當地著名學者,少數是學有成就的生徒,他們的講學內容往往是其研究成果。書院允許不同學派之間開展辯論、爭鳴,鼓勵師生之間的辯駁、討論,倡導學術上的自由爭鳴之風。書院教學除給學生傳授四書五經等儒家文化外,還重視對學生道德規(guī)范和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要求學生通過研讀四書五經,修身養(yǎng)性,完善人格;關心國計民生,注重實地調查。毫無疑問,書院作為我國古代文化教育的重要場所,探索了人才培養(yǎng)的特殊方式,倡導了學術自由的精神,實現了培養(yǎng)人才與研討學術的完美結合,對保存和發(fā)展中華民族文化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土家族地區(qū)最早的書院是宋代紹興年間(1131-1162年)創(chuàng)建的鸞塘書院,次之是元朝大德八年(1304年)大庸永定土家族人士田希呂倡導建立的天門山麓書院。前者位于今貴州省尚河土家族自治縣城東50里的大漆鄉(xiāng),因鸞塘地名而命名,書院遺址至今猶存。后者位于大庸天門山麓之東,遺址在今三岔鄉(xiāng)水洋池村。其間,南宋紹興十九年(1149年),進士王庭珪還與辰州府尹、瀘溪郡令在瀘溪縣武口洲共同創(chuàng)辦過東洲書院。此后,土家族地區(qū)的書院發(fā)展起來。計有:若云書院(1573-1620年),建于永順縣老司城福石坪;鳳儀書院(1731-1940年),位于貴州省思南府治東北隅遵化門,今思南縣實驗小學內;龍翔書院(酉陽縣龍?zhí)舵?zhèn),1736年始建);有絲書院(1510-1956年),位于今石門縣;鳳鳴書院(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中和鎮(zhèn),1818年始建);鐘靈書院(1807-1905年),位于今利川市清江北岸;漁浦書院(1883-1917年),位于今大庸市沅澧;桂林書院(1785-1949年),位于今來風縣百福司鎮(zhèn)。除此之外,當時土家族聚居地區(qū)的永順府有四所書院,即:桂香書院、崇文書院、靈溪書院、大鄉(xiāng)書院;鳳凰廳有敬修書院;乾州廳有立誠書院、撫溪書院、鎮(zhèn)溪書院;永綏廳有綏吉書院、綏陽書院;保靖縣有崇文書院、炳文書院、蓮塘書院、文昌書院、雅麗書院;龍山縣有云從書院;桑植縣有澧源書院;大庸縣有崧梁書院;瀘溪縣有南溪書院、崇文書院、觀瀾書院等。施南地區(qū)有府立南郡書院、崇化書院、成山書院;巴東縣有文昌書院、信陵書院;恩施縣有麟溪書院、風山書院;利川縣有雙江書院、筆峰書院、如膏書院;咸豐縣有培英書院、蔚文書院;建始縣有五陽書院;來鳳縣有朝陽書院;鶴峰縣有鶴鳴書院。僅清朝乾隆至光緒初年,施南府先后建有20多所書院。在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還設有尤津書院、正本書院和育才書院。整個土家族地區(qū)書院林立。
教育的發(fā)展無法擺脫社會環(huán)境的制約。私學在土家族地區(qū)的興起,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響。其一,官學不能滿足土家族社會成員對教育的需求,從而為私學的發(fā)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土家族地區(qū)的官府學堂及土司學校辦學規(guī)模太小,生源限制嚴格。例如,清朝初年,土家族地區(qū)府、州、縣三級官府學堂的學員名額分別為40人、30人、20人。因此,批準進入官府學堂學習的多為土司子弟,只有少量土、漢平民中的優(yōu)秀者方能進入官府學堂。史載“永順府城建考棚1所,照例歲科兩試,府學各取12名,縣學各取8名”。“雍正間設學額,乾隆間設癢生額,由是人知響學。富家以詩書為恒業(yè),窮苦子弟爭自攤磨。”其二,統治階級對私學的承認和鼓勵,推動了土家族地區(qū)私學的發(fā)展。元朝入主中原之后,即下令保持書院,對私學予以鼓勵。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令“江南諸路學及縣學設小學,選老成之士教之?;蜃栽刚袔?,或自受家學于父兄者,亦從便”。同時,還明文規(guī)定,“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并立為書院”。以至“書院之設,莫盛于元,設山長以主之,給廩餼以養(yǎng)之,幾遍天下”。明萬歷年間,彭元錦在永順老司城設立“若云書院”。雍正七年(1729),永順、桑植各設義學3處,保靖設義學4處。雍正十一年(1733),永順設桂香書院。其三,統治階級對少數民族實施“儒化”的民族政策,是土家族地區(qū)私學發(fā)展的重要原因。明清王朝在治理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qū)時,在總結以往統治階級治理少數民族地區(qū)政策得失的基礎上,制定了以儒家思想的教化為主的民族政等,使其“知君臣之禮”,自覺接受中央王朝的管理。明清王朝在土家族地區(qū)興辦大量公學的同時,允許并提倡民間組織及個人興辦私學,以傳播儒家文化。永樂年間,土家酉陽土司冉興邦申請建立學校,明成祖除準奏外,還從漢族地區(qū)調教授、學政各一名,協助酉陽土司籌建學校。鄂西卯洞土司向喇喏因辦學有功,明成祖“以其勤政興學,撫俊有道,加授撫夷將軍,御賜書一函”。與此同時,私塾這種教育形式開始在土家族地區(qū)興起。容美土司田楚產“為官舍子弟及民間童稚,置塾延師以教之”。“容美土司田霈霖,凋殘之余,創(chuàng)立學宮。”
二、官辦教育機構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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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學,是封建王朝在鄉(xiāng)鎮(zhèn)基層設立的地方官學,創(chuàng)設于元代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據《新元史·食貨志》載,是年,元朝規(guī)定“諸縣所屬村疃,五十家為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立為社長。……每社立學校一,擇通曉經書者為師,農隙使子弟入學。如學文有成者,申復官司照驗”。明立朝之初,就“令天下郡縣并建學校,以作養(yǎng)士類”。明太祖洪武八年(1475年),又詔天下立社學,詔書日:“鄉(xiāng)社之民未睹教化,有司其更置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導民善俗,稱朕意焉。”于是,從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各級官學,處在最基層的鄉(xiāng)村也建立了官辦社學。清代的社學是在繼承元明兩代社學之制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清朝順治九年(1652年),令全國建立社學,“每鄉(xiāng)置社學一處,擇其文義通曉、行誼謹厚者,補充社師免其差役,量給廩餼養(yǎng)贍”。雍正元年(1723年),清廷再次下詔,要求各地“照順治九年例,州、縣于大鄉(xiāng)巨堡各置社學,擇生員學優(yōu)行端者,補充社師,免其差役,量給廩餼”。使鄉(xiāng)村地區(qū)年齡在12~ 20歲的農家子弟,凡有志學文者,均能人社學讀書。自雍正元年始,各地鄉(xiāng)鎮(zhèn)(包括邊遠少數民族地區(qū))普遍設立了社學。
社學是元、明、清三代鄉(xiāng)村設立的教育機構。三朝以各縣所屬村社50家為一社,設社長1人,以勸農桑為務,并設學校1所。學校選通曉經書者為教師,專招15歲以下的學生,農閑時令子弟入學,讀《孝經》、《大學》、《論語》、《孟子》,明朝時還兼讀御制大誥及本朝律令,講習冠、服、婚、喪等禮節(jié)。土家族地區(qū)教育發(fā)展史上也有短暫的社學史。較早的社學是明朝嘉靖十年(1531年)在印江縣城太陽山麓建立的印江社學。印江社學創(chuàng)辦之初,有30多名弟子,每晚燈火熾燃,書聲朗朗。后來,朗溪蠻夷長官司也在司治之地撥出房屋3間,建立朗溪社學,20多名弟子就讀其中,明末停辦。
在貴州,弘治以后,社學開始向苗族、侗族、布依族、土家族、彝族聚居的黔南、黔東南、黔東北、黔西北的一些邊遠山區(qū)發(fā)展。據民國《貴州通志·學校志》介紹:“書院之外有社學、有義學。凡漢人在鄉(xiāng)之學,總日社學,所以別于府州縣在城之學也。各鄉(xiāng)離城遠近不一,豈能盡人負籍來城?故于巨鄉(xiāng)大堡另立社學……朝廷為彝洞(泛指貴州各少數民族)設立之學及府州縣為彝洞捐立之學,則日義學。蓋取革舊之義,引于一道同風耳。如古州新辟,即設車寨義學、月寨義學是也。”萬歷時期,黔北的社學發(fā)展突飛猛進,據各地方志書統計,在該地區(qū)設立的社學約有幾百所。雍正五年(1727年)開始,清廷對貴州實行“改土歸流”及武力開辟“苗疆”,社學從“大鄉(xiāng)巨堡”發(fā)展到偏僻鄉(xiāng)村。至乾隆五年(1740年),清廷議準貴州學政鄒一桂奏黔省設立社學一款,決定于貴陽府之長寨、定番州屬之大塘、大定府屬之水城、都勻府屬之都江、獨山州屬之三腳屯,自粵改隸黔省之荔波縣、清平縣屬之凱里、銅仁府屬之松桃、永從縣屬之丙妹、開寨縣屬之郎洞、鎮(zhèn)遠府屬之臺拱,又鎮(zhèn)遠府屬之邛水、天柱縣屬之柳霽等處,準各設社學一所。永從縣在城在鄉(xiāng),準設社學二所。雖然歷代封建統治者都強調在鄉(xiāng)間辦社學,但社學始終沒能像書院、義學那樣興盛起來,最終被儒學(縣學)所取代。
(二)土司學校
土司學校,是在土司統治時期,封建王朝為培養(yǎng)土司貴族子弟在少數民族地區(qū)的土司所在地相繼設立的官方學校,它是封建王朝政府官學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明太祖頒布“諸土司皆立縣學”的規(guī)定。永樂四年(1406年),湖廣酉陽宣撫使冉邦興“疏請按漢區(qū)州縣例,建立學校”,永樂帝欣然準允其請求。永樂五年(1407年),“邦興遣部長襲貢方物,并謝立儒學恩”。永樂六年(1408年),酉陽宣撫司學建立,這是土家族地區(qū)建立的第一所土司學校。酉陽司學建立后,對土家族地區(qū)影響極大,許多土司紛紛仿效,呈書朝廷,請求設立土司學校。明朝崇禎年間,湖廣卯洞土司向洞庭慕名考察了酉陽土司學校,對其設學舍、招人伴讀以培養(yǎng)人才的辦學方法極為贊同,回卯洞司后,立即發(fā)布文告,令“廣修學舍”,“于司內新江等十余處,設立學校”,“召官民子弟,延師伴讀”。要求“凡為父兄者,固當加意教督;而為子弟者,尤宜潛心肄業(yè)”。明萬歷年間(1573-1620年)保靖州軍民宣慰司所轄鳳凰五寨長官司創(chuàng)立了鳳凰土司學。清乾隆十七年(1753年),永順土司彭元錦在老司城創(chuàng)立學校,供永順土司、土官子弟學習漢文化。土司時期土家族地區(qū)土司學校的建立,使中央王朝的官學教育在少數民族地區(qū)得到了進一步的發(fā)展,從而促進了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但是,土司學校的設立只是為土司貴族子弟接受漢文化教育服務的,對于那些渴望學校教育的下層土家民眾而言,接受土司學校教育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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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學堂,是“改土歸流”后,清廷在府、州、縣各級行政機構所在地設立的地方官學。官府學堂的設置情況大致是府、州、縣各設官學一所,個別地方可以根據行政建制設立廳學、衛(wèi)學。府學、州學、縣學之間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府學為地方官學的最高管理者,設有訓導一名,主管各州、縣教育工作;設有學政一名,負責全省范圍的考選、考務等工作。以府、州、縣學為主體的學校教育體系的確立,完善了清廷的人才培養(yǎng)及人才選拔機制。
土家族地區(qū)“改土歸流”后設置的官府學堂主要有施南府學、永順府學、夔州府學;恩施縣學、建始縣學、巴東縣學、龍山縣學、桑植縣學、保靖縣學、黔江縣學;乾州廳設有廳學、永定衛(wèi)設有衛(wèi)學。至乾隆中期,土家族地區(qū)的府、州、縣普遍設立了官府學堂。清廷對官府學堂的教學內容,管理方法都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在教學內容方面,以程朱理學及儒學作為主講內容。在學生管理方面,制定了嚴格的學規(guī),強調學生的人品修養(yǎng),“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一端動有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它必取禍患”。要求生員必須遵守社會規(guī)范,“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已之事,只許家人代告。不許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生員不許糾堂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xiāng)曲。所作文字,不許委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官府學堂設立的重要目的有二。一則大力推行儒家文化,使土家人“亦得聞作忠作孝之大端,立身行事之根本。久久習慣,人心正,風俗厚,而禮義可興矣。”二則,為科舉考試輸送人才。隨著府、州、縣學的興起,清廷在土家族地區(qū)設立考棚,定期舉行科舉考試。乾隆年間,“永順雖新辟之地,而漢土子弟讀書應試無殊內地,”前征應試者“不下千有余名”。與此同時,增加學額,擴大招生人數。清廷不僅批準了各地關于增加學額的奏請,而且還以“土三客一”的原則,要求多取“土童”,少取“客童”,以鼓勵土家族學童入學。對于學額分配,清廷對土家族考生給予了適當照顧,明確規(guī)定錄取“土童”的名額,“府學各取12名,縣學各取8名。”據乾隆《酉陽州志》載:酉陽州“凡遇歲科兩試,每歲額取文生八名,武生八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兩年一歲貢”。黔江、彭水、秀山縣均為“文武八名,廩增生各二十名,二年一貢”。石柱廳為“歲科各六名,廩增生各十四名,武生六名”。
封建王朝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qū)的控制,維護集中統一的國家政權,在土家族地區(qū)逐步建立起官學教育體系,推行漢文化學習的教育制度。毫無疑問,官學教育機構的建立,促進了土家族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其一,促進了儒學在土家族地區(qū)的傳播。各級官學的設立為土家族上層人物及子弟甚至不少土家族平民子弟提供了學習漢文化的機會,一部分人逐步成長為通曉漢文化的知識分子,他們學習和接受了儒學經典,又成為灌輸和傳播儒學經典的主力軍,從而使儒學在土家族地區(qū)世代流傳,深人人心。因此,土家族民族文化的變遷烙上了儒學文化的深深印跡。其二,造就了一批土家族文化名人。官學教育培養(yǎng)了一批具有較高藝術造詣的文人學士,他們既學習和吸收了漢民族文藝作品的傳統風格,又保持和發(fā)展了土家族藝術創(chuàng)作的民族特色。如酉陽冉氏家族的冉崇文、冉廣鯉、冉正維、冉正岳、冉瑞岱、冉端嵩;黔江的陳景星;石柱的冉文濤等人,都是土家族歷史上聞名遐邇的文化名人。特別是陳汝燮“得其宗法,自成一家”,作詩900余首,全部收錄在《答猿詩集》中。其三,培養(yǎng)了大批封建科舉人才。封建王朝在土家族地區(qū)設置官學、推行科舉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試圖通過文治來有效控制土家族地區(qū)。但是,這些興教舉措的實施,不僅傳播了忠孝禮儀等儒家文化的價值觀,而且強化了土家族文人學子人仕做官的思想意識。無論是豪門旺族子弟,還是平民布衣書生,他們熱衷午科舉教育的目的只有一個:讀書做官。因此,官學教育造就了大批為封建王朝統治服務的土家族科舉人才。例如,明清兩代酉陽州科舉考試錄用的人才總數為110人,其中文進士9人,文舉人11人,武舉人3人,副榜2人,拔貢9,優(yōu)貢2人,恩貢21人,歲貢53人。
通過考察土家族傳統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置,我們或許對封建社會教育制度的本質功能有一個更加深刻的認識。歷代封建王朝出于專制統治的需要,在土家族地區(qū)或直接設置官學,或鼓勵興辦私學,其根本目的就是通過教育來確立“獨尊儒術”的儒學主體文化的地位,保證進入統治集團的大小官吏都是深知仁義禮信等綱常倫理、對封建政體恭從不違的儒士,他們在獲得功名利祿之后,甘愿成為維護封建秩序的衛(wèi)士。“在封建社會,無論何種形式的教育,全部被用于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